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概览

莉落

  一、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准则,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全面趋同(2014年7月发布,2018年生效)。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原则导向为基础,引入了一套更具逻辑的分类和计量方法,一套具有前瞻性的“预期损失”减值模型,以及一套发生了实质性变革的套期会计。

  (一)一套更具逻辑的分类和计量方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并为每一类金融资产设定了复杂的分类规则。这些分类规则实质上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不利于实务的准确应用。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为基本分类基础,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这简化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并提供了一套更具逻辑的分类原则,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金融资产的财务报告。

  与分类相对应,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两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称为“混合计量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曾考虑对所有金融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通常称为“完全公允价值计量法”)。但是,各方反馈意见认为,对于某些特定的金融资产,特别是仅存在基本贷款特征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较公允价值计量更能提供相关和有用的信息。

  最终,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了“混合计量法”。两种计量方法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特定情况下特定类型金融资产的有用信息。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权利(公允价值选择权),并改进了相关适用条件。

  对于金融负债,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其分类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者使用继续涉入法进行会计处理所形成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基本计量方法也是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其中,摊余成本对于很多金融负债是最恰当的计量属性。金融负债也保留了现行准则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及其条件。同时明确,如果企业选择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现行金融工具准则仅允许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有条件的重分类,并禁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多年来被各方质疑,认为与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相符。鉴于此,修订征求意见稿放宽了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规定。它明确,企业在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但是,根据实务应用情况,仍然禁止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进行重分类。

  (二)一套具有前瞻性的“预期损失”减值模型

  在金融危机期间,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被延迟确认,这被认为是现行准则的一项缺陷。现行金融工具准则在对信用损失进行计量时,可能仅考虑那些由过去事项和现时状况产生的损失,也就是说,当企业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相关损失实际已经发生(这种方法被称为“已发生损失法”)。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扩大了在确定其预期信用损失时需要考虑的信息范围,这些信息包括历史的、当前的和预期的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减值模式是一套具有前瞻性的模型,被称为“预期损失法”。

  在“预期损失法”下,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判断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显著增加。如果已显著增加,企业应采用概率加权方法,计算确定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以此确认和计提减值损失准备。如果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和计提损失准备。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的大部分减值测试的复杂内容,所有金融工具均采用统一的减值处理,包括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应收租赁款、应收销售款、委托贷款和财务担保合同等。

  (三)一套发生了实质性变革的套期会计

  2015年11月,财政部发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部分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套期会计的主要原则,但尚未扩展到利率风险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业务。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了国际准则下的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新的套期会计规定,将更加关注于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更加注重原则导向,更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征求意见稿首先承接了财会〔2015〕18号引入的新套期会计主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征求意见稿不仅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使得企业对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提高了企业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2)改进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强调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更加趋于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这使得套期会计可以更多地适用于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从而有效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且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3)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现行准则要求,如果套期关系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业应当终止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再平衡”的概念,它以风险管理目标为基准。在套期比率(套期工具的数量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之间的相对权重关系)变化,但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时,企业可重新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条件,不作为套期会计的终止,从而不需要提前确认相关套期损益。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引入,更加贴近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实务,在一些情形下避免了套期关系的终止,简化了企业的会计处理,适应了企业实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以下内容:

  (1)增加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这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2)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如贷款承诺)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征求意见稿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四)规范梳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相关要求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采用的是控制权和风险报酬转移混合的“继续涉入法”。该方法在两种混合模型的相关条件适用顺序、风险报酬转移程度判断等方面不够清晰,实务中可能造成应用不一致。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但并未实质性地改变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基本原则。

  (五)规范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相关要求

  为配合前述三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修订,财政部也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相应修订,包括修订金融工具分类变化涉及的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修订金融资产减值相关披露、修订套期会计相关披露等。

  二、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6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1号),主要修订包括: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政府补助和企业正常收入的区分原则:“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处理。

  (二)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针对两种财政贴息形式,分别提出两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

  对于政府贴息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企业可选择以实际收到贷款及优惠利率入账,或者以贷款公允价值和实际利率入账,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收益。其中,以贷款公允价值入账的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于2008年修订的第10A段一致,该修订意在协调政府补助准则与金融工具准则的一致性。对于政府贴息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同样可选择以实际收到贷款及合同利率入账,或者以贷款公允价值和实际利率入账并确认相关递延收益。

  这两种处理方法,分别代表了政府补助处理的两种理念,即“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政府补助。通过本次修订,财政部引入了国际准则下的理念。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将“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列报,而不是将全部政府补助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征求意见稿

  为整合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6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2号)。

  该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等内容。其中,首次明确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问题,只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不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