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孙小飞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1

  原告:马xx,男,汉族,197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乡xx村xx组1号,代理律师电话:1xxxxxxxxxxxxx2

  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项xx,男,汉族,195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镇xx村xx组73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应付给原告117940.9元的保险金免赔或不赔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0年xx月xx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壹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Pxxxx(发动机号码为:A4xxxx51)xx牌小型轿车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额为5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xxx1年1月1日0时起至xxx1年12月9日24时,原告于当日向第一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

  xxx1年x月xx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县道003线由狸桥方向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500m处,与前方右侧岔路第二被告xxx驾驶的永久牌自行车自右向左横过道路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宣城交警xx大队认定原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xxx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xxx被送至宣城x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合计114440.9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xxx元,检测费100元,车辆维修费3xxx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第一被告予以赔付。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给第二被告,且相关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第一被告理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xx年八月二十一日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2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0x月0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xx号楼xx单元,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 ,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区xx路xx商贸公司办公楼6、7、8层,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二:xxxxx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xx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xx县xx镇,电话:xxxx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xxx市xx小区20栋,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四:东风车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xxx,地址湖北省十堰市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120元,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005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2700元、保管费825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056.89元,共计17751.8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上述1775.89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修理费xxx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7132.75元、修理费23450元、伙食补助费xxx0元、施救费6300元、保管费1925元,共计52807.75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应当支付的上述52807.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1年10月24日11时许,原告驾驶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保的临时牌照为鄂C36909号货车在朔城区平朔线刘家口加油站路段与孟xx驾驶的和林格尔县同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xxx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xx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朔城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孟富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先后支付了伤者孟xx医疗费xxx89.65元、伙食补助费xxx0元,蒙A4xx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32500元、维修费3000元、辅料费1000元、施救费90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鄂C36909号货车修复材料费780元、修理费400元、机动车保管费2750元。

  被告二所有的'蒙A4xx3号货车在被告一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有效期xxx1年4月2日至xxx2年4月1日)。被告四为鄂C36909号货车向被告三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1073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和被告三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二和被告四支付,因事故损失没有超出双方投保的赔偿限额,故应当首先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支付。因原告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告一和被告三拒绝向原告理赔,被告二和被告四则要等保险公司赔付后才支付原告。从事故发生至今即将届满两年,被告二和被告四始终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原告垫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二〇xx年十月八日

  延展阅读: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三种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3)诉讼

  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