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 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 者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 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 民法院。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 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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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状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xx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xx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x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xx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共同贪污
xxxx年至xxxx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xxxx年6月,褚xx与罗xx、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xxxx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xxxx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xxxx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xxxx年8月至xx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xx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