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莉落

  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

  2、 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3月4日作出的(xxxx)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6份劳务分包合同,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即为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余几份合同则是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与上诉人无关,而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该证据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签订的6份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述6份合同及由上诉人签订的结算单予以起诉,属于合同之诉。那么在双方没有质证前仅从证据形式表面上看,被上诉人除了上述所述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外,其余劳务合同均为被上诉人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应该仅起诉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无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均是由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签章,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是否就代表上诉人,而上诉人是否就能代表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均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也没有对事实进行核查,并且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将上诉人及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份合同及结算均为独立的,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工作内容、结算金额等等都是不同的,如果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应该根据每个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每份合同均约了管辖条款即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明显是混淆合同独立性,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意提高级别管辖,一审法院立案时没有注意审查,根据不同的合同、不同的结算,其所涉及的争议内容均是不同的,本案不仅仅是欠款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单独立案。并且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区,现本案被告之一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朝阳区,且标的额较大,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区。”上诉人认为,除了上述已经表明上诉人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共同被告、不应作为一起案件审理外,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合同约定管辖区为东城区人民法院,而不应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3月7日

  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

  住所地: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刘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威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

  住所地:住所地xx市xx镇蒋家村

  上诉请求:

  1、上诉人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xxx)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特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xxx)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

  3、将本案移送至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x 年11月15日,上诉人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市xx威机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xxx年11月11日,xx市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农机设备,原告履行了交付农机设备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xx市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任何一起原、被告合同纠纷、买卖纠纷,诉讼一方所指向的内容都是给付货币。

  原审法院仅仅简单的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xx市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在原审管辖异议申请中,上诉人提供了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也就是说要以合同性质确定履行地,而不是以诉讼请求支付货币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就确定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那么所有案件几乎都是诉请支付货币的,侵权案件要求支付赔偿金,建设工程案件要求支付工程欠款,买卖合同案件要求支付货款,保险合同案件要求支付保险金等等等等,这样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全是一纸空文,显然,以诉讼请求支付货币来确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对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内容作了充分解释:…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上诉人为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xx晋中市xx县xx乡xx村;依原告起诉内容可知本案的交易内容系购销农业机械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未有过约定管辖,通过被申请人实际送货方式,将货物交到申请人所在地,可见实际收货地也在xxxx县xx乡xx村,故合同履行地为xxxx县xx乡xx村。因此,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无论依被告住所地还是依合同履行地,均应由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然而,原审裁定对以上解释及规定只字未提,仅仅是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事实上原被告的口头合同是供农机产品合同,不是给付货币合同。

  二、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款,贵院也应当移送到被告的住所地xx省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是xx市xx威机有限公司,被告是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此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该裁定书中,对此只字未提,原审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视法律而不顾,做出违法裁定。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xx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申请人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望裁如所请。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