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xx,男,生于xxx年6月4日,住址:xxx市xx镇xx街x号。
被申诉人:邹xx,女,生于xxx年11月10日,住址:xx市xx区御xx村xx幢x单元x楼x号。
被申诉人:刘xx,女,生于xxxx年4月6日,住址:xx市xx区马xx路xx号x幢x单元xx号。
被申诉人:xx市xx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住所:xx市临园路东段40号(金三角大厦六楼)
被申请人:谢xx,男,生于xxxx年7月25日,住址:xx市xx区xx镇北xx街水巷子x号。
请求事项:申请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绵民终字第182好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你院对本案进行抗诉。
事实和理由:
关于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诉人于xxxx年8月20日向xx市xx区法院依法提起一审诉讼。该院于xxxx年11月8日做出了(xxxx)涪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此后,被申诉人方不服该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xx年5月22日,二审xx中院作出了(xxxx)绵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了部分改判。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故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xx中院在(xxxx)绵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xxxx年6月8日同一天签订的两份“担保协议”中,由于该份协议中的“丙方”并非 “邹xx”的签名,故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一次虽有“邹xx”签名,但“甲方”并非王xx本人签名(注:该签名系申诉人“王xx”的全权代理人“吴恒文”代签),因此,xx中院在对本案进行了部分改判。申诉人认为xx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有以下理由佐证:
其一:申诉人需要说明:在xxxx年6月8日同一天签订的其中一份“担保协议”中,“甲方”并非王xx本人签名这是客观的事实。但是申诉人全权委托了本公司职工“吴恒文”代理签订该协议【说明:1、申请人向“吴恒文”出具了“授权委托书”;2、申请人认可“吴恒文”的代理行为;3、“授权委托书”已经作为书证递交法院佐证。】。申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诉人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自己信任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相关民事活动。xx中院不能因为申诉人本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就否定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其二、“邹xx”在庭审中提出:在xxxx年6月8日同一天签订的另一份“担保协议”中,她本人虽然签了字,但是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她的哥哥周xx(系xx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亦系本案共同被告)强迫她签字的。于此同时,他的哥哥周xx在一审也说过这样的话。对此,申诉人要特别指出的是:1、周xx是邹xx的哥哥,系兄妹关系;2、周xx和邹xx同是本案被告。因此,申诉人不得不考虑周xx与邹xx的证词的真实性。他(她)们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3、周xx和邹xx具有亲属关系,他(她)们之间彼此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证词有法律效力吗?4、周xx和邹xx具同属本案被告,邹xx是否承担连带关系非常重要,会直接影响本案的诉后执行。因此,申诉人综合以上因素得出以下结论:1、周xx的证词因其和邹xx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法律效力;2、周xx的证词系孤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邹xx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申诉人的观点是:邹xx对承担本案的债务有着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民事责任。因为,申诉人在本案的一、二审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
其一、申诉人王xx与“xx市xx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一、二审法庭均以认定这一客观事实。
其二、申诉人王xx与邹xx的“担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系有效民事行为。
其三、邹xx在申诉人方出具的“关于催收借款的函”中早已【确认】了其兄周xx借款的事实和本人担保的事实。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观点,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是错误的。邹xx对本案的担保行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诉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你院对本案进行抗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王xx
xxxx年二月二十日
申请人:张xx、汉族。xxxx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xxxxxxxxxxxxxx1,xx市xx区xx乡升红社区4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抗诉申请人:xx市城乡规划局,地址:xx市渠河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吴xx、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理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玫瑰大道,法定代表人:白xx、主任。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二次违法更改xxxx小区规划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向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督促xx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向该院提请的行政起诉,并依法作出裁决。
事实与理由:
xxxx年2月10日,申请人发现xxxx小区社区活动中心无故被加高,于是找到被申请第三人咨询,被告之xxxx小区规划已被二次更改,且得到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请口头和书面询问,被申请人2月23日书面回复申请人确认二次更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二次变更xxx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并侵犯了申请人及小区业主的利益。于xxxx年3月22日向xx市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复议, xx市人民政府于xxxx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xxxx】2号)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复议许可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情况简介
1,xxxx安置小区方案于xxxx年6月25日经第61次市规委会审议同过。总面积为71333.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25532.99平方米,容积率1.76,建筑密度30.09%,绿地率为35.55%,总户数1044户。该小区于xxxx年9月28日开工建设,xxxx年2月开始交付给安置户。xxxx年9月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xx0093号)。该小区在建设与交付使用时,没有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xx0093号)时,居然违背xxxx年6月25日经第61次市规委会审议同过的方案,在小区13栋增建了一个单元,原本的小区绿化被改建成房屋,增加了小区的总户数,明显提高了该小区的容积率,降低了小区绿地率。增建的一个单元被申请人居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未履行公示和听证的法定程序,未做技术论证,未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得意见,明显违法违规。
2,邻里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原方案于xxxx年6月29日第六十七次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建筑层数为四层。被申请人在变更该方案时仅作了技术论证,未尽到告之厉害关系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方案于xxxx年9月30日经81次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将原规划四层公用建筑变更为六层商住综合建筑。变更后的建筑不仅侵占了xxxx安置小区的公共绿地,且将原本全部公用的社区活动中心改成了商住综合建筑。减少了公用建筑面积增建了商住建筑面积,增加了小区的总户数,提告了该小区容积率。
3,申请人于xxxx年3月22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违法变更许可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当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xxxx年6月22日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书面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xxxx]第2号),对被申请人行为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变更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批准变更规划时,该小区已交房入住。提高该小区的容积率,降低绿地率、改建公用的社区活动中心势必会对已交房入住的业主环境利益、物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享有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同意第三人申请变更xxx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公共绿地用地变更为建房;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前,根本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履行“听证告知”、“听取意见”等程序。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
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申请变更xxx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在小区13栋增建一个单元,前没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3,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批后公布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公布其二次作出的同意变更xxx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行政许可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在立项、修改该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没有依法履行向利害关系人公示;在批准前没有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划(修改、变更)草案、没有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批准修改、变更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后也没有向社会公布。
三,被申请人的变更xxx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见公共绿地用地变更为建房;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提高了该小区容积率、降低了绿地率。
容积率是一个小区总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是规划控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提高容积率,就是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见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容积率直接涉及到住户的居住舒适程度。提高一个小区的容积率,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口来分享有限的小区资源,导致整个小区生活环境的下降及整个楼盘的品质下降。绿地率是反映一个楼盘居住舒适性的一个重要指标,降低绿地率,也就降低了该楼盘的生活舒适度。
被申请人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征求已入住者意见,擅自违法变更该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暗箱进行行政许可变更。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严重的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以及政府的威信,而且已经给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益造成现实的侵害。
四、xx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提交作出变更xxxx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等 证明其作出了变更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文书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依据的,应当认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以被申请人所作的变更规划许可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直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xxx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在该小区13栋增建一个单元的行政许可行为;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xxx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该小区13栋增建一个单元;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益,且未提供任何法律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1、3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行政行为。然而,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9日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之决定。
申请人是被拆迁安置人,申请人及其配偶.母亲三人因土地被政府征收,xxxx年转为城镇居民(空挂户,住址为虚构),其住所并未搬迁,房屋也未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且申请人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仍为农村居民。xxxx年2月28日,申请人父亲代表全家(2个户头的全家成员)与西部物流管理委员会签定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到xxxx小区住房3套。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安置补偿协议结算清单;中国西部物流港管理委员会公告),足以证明西部物流港的拆迁安置是以户为单位(全家成员),与户主(户主带表全家成员)签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申请人是被拆迁的安置人之一,被安置于xxxx小区,自然居住于该小区,是小区的合法业主。
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依法提出抗诉。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