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健康养生协会章程

刘莉莉

包头市健康养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包头市健康养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地方性、学术性、民间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养生及相关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健康养生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健康养生事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健康养生事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健康养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包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宣传、普及健康养生健康知识,推广健康养生健康实用技术;

  (五)收集、整理民间传统健康养生文化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

  (六)创办刊物,开展健康养生健康咨询;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帮助改善企事业单位职工健康养生健康管理工作;

  (九)开展全民健康养生健康知识的交流与合作;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开发应用民间传世养生方药的科学实用价值;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事业领域内有良好声誉;

  (四)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非介入性健康检测、自然健康疗法、健康养生食品、功能饮料、健康养生用品、健康养生器械、化妆品、消毒产品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办事机构核准、编号后,发给会员证;

  (四)报送包头市健康养生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