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完善和规范教代会制度,制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落实,完善和规范教代会制度,推进我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也是促进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教代会一般行使职权有四项,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做出决策。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岗位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审查竞聘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后意见仍不能统一的,要及时报告集团教育工会和区教育工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承担教代会前期教师建议、代表议案的形成等筹备工作。
4.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与落实。
5.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6.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
1.换届时,制定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小组划分等方案。
2.经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5.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和选举办法。
6.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7.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8.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支部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9.由党支部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0.学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学校召开教代会报告表上报集团教育工会和区教育工会备案,经批准后召开教代会。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的25%。
3.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教代会代表采用以备课组和各行政小组为工会小组,小组推荐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和行政会审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举手通过,由工会组织将教代会代表登记存档。
4.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组长、校级干部、职工,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80%以上。代表分布考虑职称、年龄、学历、党派等因素。设列席代表(党、政、工、团、年级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代表(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社会影响的教师)等。
5.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6.教代会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职责
1.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征集教职工意见及建议,进行审查、分类,填写提案表。
4.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5.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学校各部门不得阻挠。
三、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教代会代表出现下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备案,并予以调整
1.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被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3.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大会活动的教代会代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4.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进行重新选举。
五、教代会代表的'增补、调整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教研室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工会小组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调整情况。
六、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原校党政领导、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等。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
一、概述
1.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发展好学校的重要途径。
二、提案小组
1.提案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小组由大会秘书组担任。
2.提案小组职责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组织和征集提案。
(3)审理各代表的提案初审后交主席团。
(4)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5)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6)评选优秀提案。
三、提案征集的要求
1.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2.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提案表见附件一)
3.提案内容: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4.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小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四、提案的审理
1.提案人将提案表交到提案小组。
2.提案小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3.由提案小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五、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1.大会闭幕后,提案小组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1)提案办理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如实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必须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提案小组。
4.提案小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九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每次大会设执行主席。
一、主席团工作职责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3.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高级教师及其他人员。
3.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大会秘书组
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兼管提案小组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
4.通过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的主要议程
1.校长做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校级干部工作述职、主任级干部书面总结(每学年一次,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3.教代会代表民主评议学校干部(民主评议表见附件二)。
4.必要时,学校行政相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5.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6.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7.对代表提案做出回复。
8.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9.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教代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5.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
2.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负责人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在有二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见上述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四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负责协商处理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十五条 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把每届次的文书资料分别组合成卷。
5.教代会全程的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笔。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9.学校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0.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1.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1.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后,交档案室,由学校档案室专人管理。
2.按学校档案室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档案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