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镇村干部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村干部行为,进一步提升村级党组织和村干部的形象,制定了金沙镇村干部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金沙镇村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干部行为,进一步提升村级党组织和村干部的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村干部是指:
1.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
2.大学生村官;
3.到村挂职人员。
第二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镇、村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干部应加强学习,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做好学习笔记。
第五条 村干部应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为群众办事不推诿扯皮、拖拉敷衍,不违反办事规程、故意设置障碍。
第六条 对来访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答,及时办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指导其到有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七条 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必须遵循逐级上报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第八条 各村应根据实际安排好村干部值班,严格请假制度。村副职成员请假2天以内,由党总支书记批准;超过2天同时报蹲村领导批准。村主职请假2天以内由蹲村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镇党委书记批准。请假需履行书面手续。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报组织会议的负责人或镇党委书记批准。
第九条 因公外出或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参观、学习,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村副职除由党总支书记批准外,还须同时报经蹲村领导批准;正职须报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条 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三章 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村班子成员之间应明确责、权分工,实行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各村对以下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本村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事项;
3.本村重大工程或建设项目,并按全镇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申报实施;
4.本村报酬、奖金、补贴、待遇及评先评优、其他奖惩等事宜;
5.本村数额较大的非生产性开支(指一般在500元以上的开支);
6.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7.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
8.固定资产的'处置;
9.其他需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先确定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严禁搞“一言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金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三资”管理行为。村监委会负责村“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村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每月进行民主理财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推进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各村应设立规范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村两委分工职责、党内重要事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公约、宅基地批办、上级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财务、计划生育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每季度公开1次,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严格印章管理。各村须明确专人管理好印章,不准同时配备两套印章。
第十七条 各村半年应开好1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并及时上交会议总结,每年进行1次公开述职述廉。
第四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村干部应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服务对象履行非法定义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
2.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或接受其可能影响公正从事公务的宴请;
3.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遗留、拖欠农民的补助金;
5.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或不开具法定的专用票据;
6.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上级拨款、补助或捐赠;
7.以各种名义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财产;
8.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
9.公务接待铺张浪费或有违良俗;
10.利用职务之便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11.其他违反经济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村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作风粗暴,态度恶劣;
4.办事不公,吃拿卡要;
5.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6.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基层形象;
7.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稳定;
8.参与或鼓动群众聚众滋事或越级上访;
9.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等有违良俗的行为;
1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11.其他有失村干部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村干部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范并经相关部门查实构成违纪、违规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沙镇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