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秦风学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两年,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一)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

  (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计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在校期间(除假期外)请假出境者,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不计入学分绩点(GPA)统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公共体育课考核依据《北京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

  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当学期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待课程完成后,该成绩为实际成绩所替代。IP成绩不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选课手续并在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0%,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一般控制在10%以内。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相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考核。

  接受院(系)应当于每年四月公布能够接受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到拟接受院系报名,参加接受院系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接受院系应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及申请表及时送交教务部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接受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不到接受院系的接受标准,则取消转系资格;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予以退学。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接受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北京大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跨省转出者,由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本校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为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办理。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和鉴定。审核和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为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等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视下列不同情形,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一门(含)以上必修课程经两次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能结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个别不合格课程或实践环节未重新学习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可在一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一年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换发证书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无正当事由逾期未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以旁听方式回校学习的结业生,应交纳相关费用, 食宿、交通等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满二年(含)以上,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总学分数70%以上,且取得总学分数达到70学分以上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按专科毕业离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学分数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由各院(系)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累计达五门(含)以上,且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四)因伪造各类证书、成绩单等证件或证明文件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对毕业后发现的在学期间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一经认定即追回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等,每学年发放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因证书遗失和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办理费用自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二)学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严禁考试违纪和舞弊。在课程考试时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者,该课程成绩无效, 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良好,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获得重新学习机会。

  凡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申诉者,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本部本科学生(含本科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2007年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