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则

阿林

  25日起施行的“楼三十条”及其后推出的实施细则,通过放宽公积金政策和住房信贷产品,进一步加大了对本地居民及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购房信贷支持,极大地满足了不同人群的购房需求。目前,我市已发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801户、金额3.4亿元,发放公积金异地贷款3479户、金额12.8亿元。

  组合贷款

  最大限度地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商业性个人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贷款模式,集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和商业贷款额度高的特点于一身,既降低了职工购房成本又可满足购房者的额度需求,对促进西安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想贷款100万元,可公积金没有那么高的额度,好在有组合贷款这种方式,解决了我的购房难题。”市民李先生最近刚刚买了新房,不仅足额用上了自己的公积金,不够的部分还以商业贷款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对他来说真的是“两全其美”。据统计,目前我市共审批发放组合贷款801户、金额3.4亿元。建行陕西分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等12家银行,均可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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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提取详细流程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公积金查询管 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目目前除西藏外其它各地(个别除外)均已实现公积金网络查询。

  一、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8.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 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对于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补缴后其职工方可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对于单位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的,且单位无能力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证明,且职工出具放弃权益书面声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经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职工需持所在单位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还应按不同提取申请理由,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办理提取的身份证明:

  1. 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他(她)人代办提取的,本人应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书;

  4. 单位代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 办理提取必须提供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 购买商品自住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吉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吉林省地税资金往来预收款凭证;

  2. 购买房改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收据;

  3. 购买存量(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4. 购买集资房,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收据;

  5. 对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购房款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拆迁交纳扩大面积资金审批表、税检发票;

  6.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市)规划局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

  7.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产权证;

  8. 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有离、退休审批手续;

  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等级评定表》或职工伤残等级证书;

  10.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定居国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签发的护照和户口注销证明;

  11.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包括近期还款业务流水明细,两月未偿还贷款的不予以提取);用卡还款的职工到各还款银行打印“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加盖业务受理章”;夫妻双方首次提取不大于贷款额,以后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

  12.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0%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凭证、承租住房房证、承租双方协议、房租税检收据;(年可提取额=[月支付房租金额-按月职均工资计算的家庭收入*20%]*12个月。)

  13.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集中封存审批表个人留存联、身份证;

  14. 死亡或被宣死亡的,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

  15. 调出本市工作,需提供调出、调入单位证明材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报表);提供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账号及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号,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16.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证明;

  17.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限制和提取方式规定:

  1.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存量(二手)房,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购买集资、房改房的,以购房收据日期为准;购买新房已付首付款,没有付清全部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提取额度以税检发票金额为准;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城建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以税检发票金额为准;

  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提取需满两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能超过还贷额;

  4.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四、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程序:

  1. 申请人到单位或中心大厅3、4号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

  2. 提取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3、4号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3. 经中心窗口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为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提取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