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与适度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慈善捐赠、社会互助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二)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和以上阶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四)其他临时救助。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的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二)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