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资公司章程范本

马振华

  2016多人合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x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宁津县双碓。

  第三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捌拾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肉用马进口及屠宰销售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四人,分别为:

  沈xx,住xx市宁津县双碓街,身份证号码为:3xxxxxxxxxxxxxxx。 李xx, 住xx市宁津县保店镇, 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 xx, 住xx市宁津县保店镇, 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顾xx,住xx市宁津县保店镇,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沈xx,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

  李xx,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

  顾xx,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

  xx,出资货币十万元,非专利技术十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xx按贰拾万股本计算分红);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xx按实出货币资本)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出资(2013-5-15日前货币资金到账)

  2、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xx按实出货币资本)对公司承担债务;

  3、公司经营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6、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二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人(沈xx)。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全体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