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孙小飞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下面是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钟山县供销联社)是钟山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加入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社址设在钟山县城东路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钟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参与研究制订钟山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建设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大力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为主的五大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加速形成以县供销合作社企业为中心、乡镇配送中心为骨干、村屯网点为终端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承担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

  (四)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五)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

  (六)向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企业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的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组织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市外、县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业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社的决议、决定。承办钟山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并实施对其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乡镇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乡镇供销社作为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其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要征求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意见,并保持其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设立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的构成为: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和成员社交纳的基金。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钟山县供销联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钟山县供销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钟山县供销联社提供服务;

  (五)以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议;

  (三)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钟山县供销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钟山县供销联社交办和委托的任务;

  (七)向钟山县供销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钟山县供销联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应当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成员社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须在会前提交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钟山县供销联社重要工作,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钟山县供销联社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的监督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办事机构、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社外监事。社外监事成员单位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七)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区域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经钟山县供销联社授权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包括钟山县供销联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钟山县供销联社自有资金,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审计机构对钟山县供销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