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xxx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xxx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xxx)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xxx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xxx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于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xxx年9月12日签订了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供应金属硅120吨。被告已交货32吨,尚欠88吨金属硅至今未履行交货义务。请求判令被告:1、依合同履行供货义务;2、支付延迟供货的违约金1110784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予以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于xxx年8月底前按合同供给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尚欠的88吨通氧级外硅。
二、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于xxx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有一项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xxx年9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天2000元的逾期履行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14797元,减半收取73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9元,由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负担2399元,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xxx年8月底前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陈xx
人民陪审员:徐xx
人民陪审员:项xx
xx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