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学校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学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基层群众组织。它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会员,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我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六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和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或批评、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实行的各种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和工会基本知识学习。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校规校纪。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扬互助精神,参加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规章,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交纳工会会费。
第九条 会员转会、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办理手续。
第十条 学校工会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工会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教代会换届同步。 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额10%推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1名,工会委员3名,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委员2名。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有关评优评先工作。
五、对教职工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会员生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组织会员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现象,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二、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侵犯教职工会员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处理、予以纠正。
三、学校行政辞退、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四、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监督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等,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改进、新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
六、如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就某种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工会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并可要求仲裁。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必要时由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经费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处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经审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名,由女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和带领女教职;工进行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工会工作者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工作者指: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经审委员会成员,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等。工会工作者均为义务兼职。
第十八条 工会工作者因参加工会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工会工作者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经济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意愿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由学校党总支向教代会主席团召开当选工会委员会议,产生候选人名单,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其选举结果应报市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作者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学校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在确保完成规定的经费上缴任务的基础上,采取工会相对独立支配的方式:
一、学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经费,应由学校行政提出支配方案,经工会同意予以支配。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产指学校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它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市xxx学校工会委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市xx区公有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xx实验学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xx区教育工委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委员4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