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函-公函

马振华

反担保函-公函

反担保函-公函1

致:

  因x(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行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x),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以x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x的x,我单位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保函申请人在《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向贵行提供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x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并由贵行依据保函赔付后,贵行即可直接要求我单位履行代偿责任,我单位将自贵行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反担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要求代偿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本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申请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4个月,但若截止到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我单位未收到《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复印件的,本《反担保函》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若在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保函受益人向贵行提出索赔请求且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定、法院裁判)亦裁决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我单位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承担《反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函是我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单位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连带责任责任担保,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出具保函协议书》或其项下保函的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且即使《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我单位也仍然就本反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向贵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我单位的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贵行放弃或变更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我单位履行本反担保函下保证责任并不以贵行对保函申请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

  6、本《反担保函》为贵行与我单位签订的编号为x的《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我单位在本保证期间将严格按《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项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贵行与保函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保函到期日为x。

  8、因本反担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9、本反担保函自反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反担保函一式两份,贵行一份,反担保人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xxxx年x月x日

反担保函-公函2

xx银行:

  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在xx与xx国xx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xxxx)。根据该合同第x条的规定,该公司须向对方提供xx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xx,外方受益人为xx。为此,我单位愿为该公司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并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而xx公司无力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时,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单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的外汇账户或外汇额度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中扣收全部对外赔付的金额和费用。

  二、如我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请求你行垫付资金,你行可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单位归还该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罚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担保责任时失效。

  保证人:(公章)xx

  法定代表人:(签章)xx

  开户银行及账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