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附带赔偿而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追加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第1款: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4条第1款: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若附带民事责任的被告人并非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诉状的写法,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案件的被害人甲,男,35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案件的被告人乙,男,36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丙,男,24岁……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二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元。
事实与理由
……
二被告人寻衅滋事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健康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赔偿我的医疗费××××元,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元等。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写法:被告人乙殴打自诉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轻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丙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属于共同侵权人,二人均侵犯了我的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赔偿我的医疗费××××元,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元等。)
证据名称和来源,证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月××日
附:
1.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原告:刘XX,女,xxx年9月12日生,汉族,xx市xx区七里沟村1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宋XX,男,44岁,xx市xx区X沟村。
被告:李X ,女,43岁,系宋XX之妻,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强烈要求法院从重依法追究被告人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2月21日早晨8点左右原告及其母亲发现自家门口于xxx年2月20日才修剪的桃树枝条被人折断许多,原告母亲(69岁老人)就说了几句,被告人宋XX却出来就骂,语言极其恶毒,被告老婆同时出来帮骂,并扬言要用硫酸泼原告家6岁小孩,用刀砍原告母亲的头。原告听到后找其理论,被告夫妇当即拿起木棍对被告进行殴打后,被宋XX嫂子当场拉开,结果被告宋XX趁原告不在意一把搂住原告后腰让其妻子对原告用木棍进行殴打,殴打过后被告宋XX又用用拳头猛击原告眼部,造成原告人鼻子当场出血不止、眼眶当即青肿,而且从嘴里往外吐血不止,后检查大腿部位也严重青肿。事后原告报警,经警方处理,原告被送往xx市中心医院治疗,在丈夫的护理下住院11天。原告住院期间,原告及原告母亲一直本着“和睦近邻、友善相处”的原则,愿意接受在派出所和居委会的调解下处理,但是被告不仅无视原告的伤害、也拒不接受派出所和居委会的多次调解,居然在事发后的第四天、居委会首次调解后的第二天也跑去住院。原告住院期间,派出所和居委会又组织两次调解,被告依然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原告被打伤后遭受巨大精神压力和身体伤害上的痛苦,原告出院时眼眶和大腿部位还青肿、头部时有阵痛,出院后至今,精神时有恍惚、常在噩梦中醒来,体力严重不支,导致长时间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接送孩子上学。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左眼眶内壁骨折;2、 下肢软组织挫伤。经xx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左眼为轻伤,下肢为轻微伤,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X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因时至今日二被告毫无悔改之意,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刘XX
xxx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