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助学基金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xxxx爱心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关爱资助我xx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培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xxxx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xxxx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xx关工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xx华兴街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资助我xx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推动社会各界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3、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1、热心关爱下一代工作和教育事业;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xx关工委和捐资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xx关工委、理事会、捐资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xx关工委审查同意。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基金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5、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聘任或解聘有关负责人;
7、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9、决定聘任基金会名誉职务;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集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4人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会长的产生和罢免:
1、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资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监事会会长由监事选举产生,报xx关工委审核查同意。
3、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3、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4、监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不在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属于现职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犯《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提议聘任或解聘有关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资,有关部门的资助;
2、基金合法增值部分;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收入主要用于:资助我xx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状况又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能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办公和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捐资单位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资单位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当年捐资和资产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年度工作报告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应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1、继续用于资助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其他公益事业。
2、支持和资助我xx教育事业的发展。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xx年5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