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李盛

  长沙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长沙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ANGSHAHOMEMARKING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CSHSA)。

  第二条本协会是具有家政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市级社团组织,是经长沙市商贸局批准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评比、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长沙市商贸局的领导,接受市社团行政主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可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标准的推广、信息交流、服务推广等活动;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承办长沙市商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服务质量认证或评比、服务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提供国内外家政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促进长沙市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从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1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各项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动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会;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阶段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

  (十二)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的候选人;

  (十三)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在会长和副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提名符合条件人选作为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在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长主持财务审计工作,聘请长沙市合法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长沙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十四)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长沙市各行领导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因工作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择定一名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协会常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8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