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王明刚

  手机使用保密守则1

  一、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六、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九、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手机使用保密守则2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精神,手机使用应严遵守“四个不得”要求:

  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要时,涉密会议和场所外,应当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

  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