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
(本章程于2014年1月22日第六届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可以全体人员集中召开,可以分片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
第六条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进行。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村内举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
(六)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其他授权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村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议成员;
(三)村民代表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村党组织成员列席会议并进行监督;
(五)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表决有关事项;
(八)张榜公布表决结果。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二)了解本村经济发展、乡村建设、社会管理等情况;
(三)代表村民意愿表决村中事务;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村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五)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村民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做好有关工作;
(三)密切联系村民,倾听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村民的呼声;
(四)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村中有关自治事项。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执行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地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
(二)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推进乡村建设,整顿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本村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15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小组长一名,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应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村民自治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小组村民意见、建议。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对村干部及村务公开进行监督;
(四)有权享受本村各项公共福利。
第十九条 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热爱集体,团结互助,维护集体利益,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的.*新农村;
(四)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等的活动;
(五)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加村内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章 村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要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公开资料,另一份为存档资料;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检查和村民查阅。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
第二十四条 本村设立由3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每月审查村民委员会行政账和资产办账的收支情况;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财会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二十七条 日常小额开支实行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两笔会签”制度。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组织同意,由村党组织书 记签名。对没有经村党组织讨论同意的大额开支、没有经民主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开支,不予列支。大额的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党组织同意,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特大额开支,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实行对村民委员会财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筑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规模的,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未达到上述规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街道统一组织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规模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招标,但须报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招标前应对工程项目作详细的评估和预算,避免工程费用超支或附加工程增加。
对本村集体自行招标投资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组织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本村账务账目,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 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党组织同意,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组织同意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使用。凡村民委员会提交区、街道审批的事项,除了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外,还必须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名,加盖党组织公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文书或指定人员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街道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本村全体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村原有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4年1月22日起施行,各项条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