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文明健康社会风尚、融洽和谐人际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 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政府统筹开发、整合优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 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 反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调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
(六) 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国际项目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三) 由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 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增补部分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