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俱乐部名称和地址
第一条 俱乐部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潜水人俱乐部
英文名称:Beijing Divers' Club (简称:BDC)
第二条 俱乐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巴沟村87号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俱乐部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潜水运动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实现会员潜水教育和潜水活动的愿望,安全地开展潜水活动,提高会员的潜水水平,扩大与潜水爱好者的交流,推广潜水运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会员们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第四条 业务范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潜水运动协会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 活动地域:会员训练活动主要在北京的游泳馆和自然水域,潜水活动主要在国内沿海地区和内陆江河湖泊地区。
第四章 会员资格、入会、权利、义务、退会、除名及申诉
第六条 本俱乐部根据潜水运动的特点,实行会员制,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成为不同的会员,并享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对于会员资格、入会、权力、义务、退会、除名和申诉,在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员细则》中有明确表述。
第五章 俱乐部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由《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组成,是俱乐部的权力机构,对俱乐部的一切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俱乐部中的任何组织、机构、个人均不能凌驾于会员大会之上。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由理事会起草的章程,提出改进意见并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投票表决;
2. 审议理事会对已通过的章程的修改,提出改进意见并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投票表决;
3. 决定俱乐部的经营方针;
4. 选举和更换理事;
5. 选举和更换监事;
6. 审议批准理事会报告;
7.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8. 审议批准俱乐部的财务报告;
9. 对俱乐部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在必要时裁定俱乐部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俱乐部发起人组成并召开。
第九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理事,十名以上会员,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否则其任何决议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的有表决权会员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全体会员都应自觉履行。
第十四条 俱乐部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首届将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它各届将在曾任两届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委员中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届期满前,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成员可兼任俱乐部其它机构委员或工作人员。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执行理事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决定俱乐部的发展计划;
4. 决定俱乐部的财务方案;
5. 拟定俱乐部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的方案;
6. 决定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并聘任或者解聘会员事务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负责人。根据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8. 制定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俱乐部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或者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并应于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须有3名(含3名)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俱乐部设会员事务委员会:成员人数将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部门设定情况而定。人员在《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中产生,由《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推荐候选人,报理事会确认任命,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负责人一名。副职两名。由会员事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确认任命。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处理俱乐部的日常事务;
2. 协同技术委员会审批入会申请;
3. 确定不同类别会员资格;
4. 会员档案的登记和管理;
5. 俱乐部各类档案的管理;
6. 会同技术委员会一起协助会员落实潜水计划;
7. 对俱乐部活动情况的整理,并存档;
8. 会同技术委员会一起安排各类教学和讲座;
9. 对申请退会会员的事务处理;
10. 对违规会员的处罚,直至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 拟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 拟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基本管理制度;
4. 制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具体规章;
5. 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6. 总负责人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设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总监提名的教练员和助教组成。技术委员会总监由人品端正、德高望重的潜水教练担任,由会员大会推举候选人,由理事会确认任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同会员事务委员会审批入会申请;
2. 负责俱乐部潜水活动的评议,拥有否决权;
3. 负责俱乐部参加潜水活动的潜水员评议,拥有否决权;
4. 负责俱乐部会员潜水档案的整理;
5. 会同会员事务委员会一起安排各类教学和讲座。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技术委员会总监的职权:
1. 负责俱乐部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负责拟订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3. 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4. 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俱乐部财务;
2. 对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俱乐部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的行为损害俱乐部的利益时,要求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5. 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技术委员会委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四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3. 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4.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俱乐部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俱乐部利益,并在事后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
第七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资金的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或个人捐赠;
3. 国家允许的收费;
4. 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 俱乐部资金的管理:俱乐部的资金管理,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资金的使用:俱乐部的资金,将完全用于俱乐部的管理和建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俱乐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报会员大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俱乐部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2. 因俱乐部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俱乐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俱乐部无法继续发展时。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解散时,应依据相关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俱乐部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俱乐部登记,公告俱乐部终止。
第十章 会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根据需要或涉及俱乐部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俱乐部章程,修改后的俱乐部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俱乐部章程要得到会员大会的通过,并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俱乐部登记事项以俱乐部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共同订立,自俱乐部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报俱乐部登记机关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