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
您好!您于 年 月 日欠我 (大写:xx )的 款,【欠款原因: 】。
您原定于欠款之日起 日内还清(欠条为证)。在还款期限内您没有按时还款,我于 年 月 日后多次( 次以上)电话或者当面催您还清全部款项,并口头约定计息(当时您已经同意),计息标准为日息万分之六,从 年 月 日开始计息至全额还款日(之前由于催收欠款对我造成的误工等间接损失,本人暂不计算),至今你一分未还,现致函催你全额还款,请本着相互理解、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务必于收到此函5日内还清全部款项(本金+利息),逾期不还或未全额还款,后果自负。
本函件一式2份,债务人和债权人各执一份。
本欠款催告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请你(认真阅读以止欠款催告函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和认可后签字确认。
附件:欠条复印件1份。
欠款人(收函人): (签字)
年 月 日
xx房地产有限公司:
xx市xx律师事务所受xx市xx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未按合同如期交付商品房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关于贵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xx市xx公司为解决本公司住房问题,于19xx年与贵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xx市xx公司向贵公司购买住宅用商品房xx套共xx平方米,此xx套房屋为期房,是贵公司于19xx年底立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xx公司于签订合同后向贵公司支付了订房款xx万元整。19xx年xx月,贵公司所开发商品房项目取得了xx市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后xx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xx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向贵公司预交了全部房款的xx%共计人民币xx万元,先期xx万元订房款充抵头期购房款。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在19xx年xx月xx日前将全部xx套房屋交付xx市xx公司,并由购房方支付剩余房款。以上两份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并符合xx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然而,合同签订后至今,贵公司迟迟未将商用住宅交付给xx市xx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购房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贵公司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立即认真履行房屋支付义务,并依法赔偿xx市xx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2)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通过协商方式与我们的委托人解决此事。如果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xx市xx公司所预定的商用住宅房,我们的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事务所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届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公司主张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本律师事务所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x号
xx律师
年 月 日
致 :
我方现就贵方占用我方名下的坐落于 的物业(以下称“目标物业”)相关事宜专致此函,请贵方务必重视,并急速处理。 xxxx年4月,贵方既未经我方书面或口头的同意,也未曾办理过相关手续,就占用我方的目标物业。截止xxxx年10月29日,贵方从未与我方负责人员洽谈目标物业的租赁使用事宜,也未曾向我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贵方的非法占用行为,给我方带来极大的损失。自xxxx年4月至xxxx年10月29日,若贵方租赁目标物业,应实际支付我方租金(租金标准按目标物业的市场价)人民币 元整(¥ ),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整(¥ )。在此期间,贵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费合计为人民币壹万叁仟零壹拾壹元整(¥ 13011 )。 贵方未经我方同意占用目标物业,该行为已构成对我方所有权的侵害。在此我方作出最后郑重催告:贵方务必于 年 月 日前搬离目标物业,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用(包括不限于目标物业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我方给予贵方上述宽限,并不代表我方放弃追究贵方侵权责任的权利,而仅仅是我方本着友好的态度与贵方和平解决此事。
我方诚望贵方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及时处理的态度,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占用费用。否则我方将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贵方的侵权责任,届时贵方将承担一场不在理的侵权之诉的诉累甚至承担由此引起其他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本催告函一式两份,我方留存乙方,寄送贵方一份。
催告人:
xxxx 年 月 日
xxxx先生: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xx律师就您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一事郑重致函于您:
20XX年1月13日,您与xx公司签订《恒港●水木清华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了“xxxxxx”8栋1102房。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30.86平方米,认购单价3760元/平方米,认购总价为492034元。然而基于您选择一次性付款,最终您与xx公司达成的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单价3593.1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70193元。依照《认购书》的相关规定,您应当于2012年2月20日前往“xxxxxx”售楼处签署《商品买卖合同》并付清剩余房款440193元,同时,您还向xx公司交付了三万元定金作为履行上述签约义务的保证。xx公司按《认购书》的约定多次通知您前往“xxxxxx”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但您至今尚未履行签约义务。
为此,本律师郑重建议,请您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到“xxxxx”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与办理相关手续、交缴相关费用。逾期,xx公司将根据《认购书》相关约定,将该房对外另行出售,且不退还您已付的定金。
如您对上述事实存有异议,也可及时与本律师联系。若期限届满,您仍未就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事宜作出答复,本律师将代理xx公师函司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请慎虑,以免诉累!
律师电话: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年4月28日
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方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履约事宜向你方致函如下:
月 日你方与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对你方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已作出明确约定,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款项xx元。 依据上述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你方已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我方有权利单独解除售房合同,同时,你方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赔偿我方办理房产买卖手续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等所有损失。基于此,我方会依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并从原收取的首期购房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各项损失,余下款项退还你处。 在此情形下,为避免你方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我方希望你方能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立即和圣亚公司销售人员联系,办理支付余下购房款的相关手续,否则,我委托将采取必要之法律行动,收回房产并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请你方收的本律师函后予以慎重考虑!
杨超律师
二零XX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