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留存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包括日常管理和阶段自评。日常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动态自评,核查统计日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形成台账、记录。阶段自评是定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
第十三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当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季度末月15日前,应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评报告报工程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应当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见附件2),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主体应适当增加日常考评抽查频次。
(一)不按期上报自评报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或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评结果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考评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和考评申请;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自评结果均达到优良等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抽查分值均高于本地区项目考评主体当年划定的分数。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1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项目未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或施工许可手续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2次及以上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抽查评定存在分值低于70分情况的;
(七)项目完工办理竣工手续前未及时申请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二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