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3变化

秦风学

  原来是禁止乘客在列车上进食,现松动为禁止乘客在车站及列车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广州市交委近日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以下简称新版守则),同时宣布2010版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作废。新版守则还规定,乘客出站时所持车票超过有效时限(一般为4小时)的,除了需缴交当次车费外,还须缴交“超时费”。据悉,新版守则已于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

  “禁食令”松动

  人性化考虑或允许适当进食

  新快报记者注意到,新版守则较现行的2010版守则变化并不大,乘客禁止行为基本延续下来了,较明显的变化是将守则的使用范围从“地铁”变成了“城市轨道交通”,因为目前广州除了地铁之外还有有轨电车、APM线,用“城市轨道交通”更准确。同时,守则的适用范围也调整为“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起”。

  新版守则最大变化是“禁食令”的松动。地铁能否禁止食用食物,此前在国内不少城市立法中均存在争议。在2010版守则和新版守则今年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禁止“在列车上进食”。不过新版守则最终表述为: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这是否意味,今后上班一族早晨在赶地铁时,可以在地铁内进食一些无刺激性气味的食物?昨日新快报记者向广州地铁方面求证,相关人士回应称:“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是有所松动,但我们还是建议广大乘客尽量不要在地铁内进食”。

  变化2

  新增“超时费”提法

  进闸后4小时内不出站要收“超时费”

  新版守则的另一大变化是出现了“超时费”的提法。

  旧版守则规定,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但因广州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而新版守则说法则调整为: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何为超时费,具体将如何收取?新快报记者昨日求证后获悉,虽然“超时费”是新出现的提法,但实际操作与现行做法无异。有关人士解释,“目前地铁是规定进闸后须在240分钟内出闸,这点已在线网车站公示。超时才出闸的,按照出闸站所在线网的最高票价收取。比如,你在南站出闸时车票距离进闸超过4小时,那就按照南站所在的2号线最高票价收取。新版守则实施后,也还是按照这个来,只不过超出你实际乘坐车站间的票价,算作超时费”。

  变化3

  票价条款被删

  地铁票价将调整?

  旧版守则中有专门的“票务规则”章节,其中写明了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珠江新城旅客自动输送系统实行票价2元的单一票制。新版守则删除了上述条款,改为“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这是否意味着广州地铁票价政策将调整?市交委方面昨晚回应称:《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只对涉及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进行规范。由于票价条款是运营主体与乘客之间具体的合约性条款,因此不适宜在乘坐守则中体现。本次乘坐守则修订后,将原有票价条款进行了删除,其内容轨道交通运营主体根据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行制订细则公布。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调整由广州地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决定,与本次乘坐守则修订并无关联。

  不过广州市政府官网近日公布的《广州市综合交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表示:将考虑利用票价杠杆分散地铁高峰时段客流压力可行性,“削峰填谷”、引导错峰出行,提升既有地铁线路的营运水平。同时以公交线路分区域、分类型为原则实施票制改革,采取“一票制”、“里程阶梯数收费”等多种措施实施公交票价差别化,并通过考虑“公交与地铁联乘优惠”的可行性,实现公共交通的联运双赢。

  附: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 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票乘车。

  第五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所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六条 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八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第十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一条 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八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十)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六)躺卧、踩踏座席;

  (七)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八)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 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五条 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六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屏蔽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十七条 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条 本守则所称车票,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发行的车票、已与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