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交的法律文书。
一、把握刑事上诉状的六个部分
(1)标题:写明“刑事上诉状”。
(2)首部:
公诉案件:写明上诉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公诉案件不列被上诉人。
自诉案件: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3)上诉缘由:上诉人因XX(犯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认定罪名错误、是否轻罪重判(量刑过重)等填写具体的上诉请求。如:“请求判决上诉人无罪”、“请求依法减轻处罚”等。
(5)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量刑过重,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6)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弄清楚谁能提起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三、不要过了上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四、知道上诉状要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法律规定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五、上诉不加刑让被告人大胆上诉
被告人如果认为自己无罪或罪轻,应敢于依法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六、认为无罪、罪轻或请求从轻判决的上诉,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概括地说,要分析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精神病、又聋又哑或盲人,是否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是否属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被胁迫、教唆犯中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以及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依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
1.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有犯罪结果发生。
2.损害结果是否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是否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是否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5.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所犯罪刑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17.上诉时应该注意提供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无罪、罪轻的证据;对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指控上诉人犯罪的证据,应当注意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以烕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而且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xx街xx号院xx号楼xx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xxx)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xxx)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 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 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xxx)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xxx)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