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 (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 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油库布局和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经营设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
(九)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1);
2、提供与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商、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的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6、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4、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2);
2、提供与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商、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的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6、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3、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核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3);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4、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
5、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6、拟建加油站平面图和现有、在建加油站和加油网点现状分布位置示意图。包括所在路段,公里数,邻近主要建筑,四邻加油站和加油网点的位置、距离、名称。
(二)加油站设置要求:
1、加油站的布局应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国道、省道、盟市道和旗县公路的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应保持15公里,无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另一侧加油站的距离原则上应保持1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4、城区(包括旗县所在地)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
6、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盟市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项目验收报告;
12、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自建成领证起,三年内不得变更法人、股东、批准名称,经营满三年后方可变更。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监制,附表4);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5);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自治区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盟市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司法部门或盟市商务局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商务局的请示(指批发和仓储企业)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商务部监制,附表6);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时(指收购或转让),新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收购(转让)原因及情况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具体方案等;
(二)自治区商务厅核准该加油站注销文件;
(三)企业出具双方资产转让合同(协议)和公证书;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收购主体是个人,其首次收购须提供此前经营加油站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新建加油站原则上经营三年以上,方可收购(转让)。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