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示和批复都属于正式文种。请示和批复在公文性质上都属于正式文种。国务院《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对请示和批复作了如下界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这个界定,对请示和批复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凡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批准的事项,都要用“请示”;凡需要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都要用“批复”。
二、请示和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请示的内容,即请求上级机关需要指示、批准什么事项,一定要简单明了,一文一事,事项明确,内容具体,不能一文多事,拖泥带水,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要让上级机关一看就知道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而不能使上级机关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批复也是一样,对请示的事项同意或不同意,如何操作,态度一定要明确,让下级机关一看就知道如何办理。
三、请示和批复的行文关系。请示和批复是截然相反的行文关系。请示是上行文,即下级向上级行文,且只有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呈送,也不能抄报,更不能抄送下级机关。批复是下行文,即上级对下级行文,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也只有一个主送机关,但就相同性质的事项,对其他相关的下级机关也有指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包括不相隶属的机关,在办理某个事项时,往往会参照相关的批复。行文关系不同,是请示和批复的重要特征。
四、请示和批复的语言特点。请示和批复的语言特点是由二者的行文关系决定的。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行文,其行文语言必须符合下级的身份,一般用“请求”、“恳请”、“妥否”、“如无不妥”、“为感”为多,而不能用“必须”、“一定”等强硬的语言。批复是上级对下级行文,其行文语言必须符合上级的身份,一般不用商量的语言,而是用“严格照办”、“照此执行”、“遵照执行”等这类态度明确的语言。
五、请示和批复的标题及格式。请示的标题一般情况下结构是《行文单位名称(下级机关)+关于+事项+请示》,如《厂房项目部关于恳请解决升船机文明施工资金的请示》。主送机关必须是直接主管(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而不能越级请示。文尾一般用“如无不妥,请批准解决为感”或“妥否,请批复”等符合下级身份的语言。批复的标题一般情况下结构是《行文单位名称(上级机关)+关于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文尾一般用“此复,请遵照执行”等。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把标题中的行文单位省略了,直接用《关于......请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工作中,有许多人把请示和批复没有当做正式文种,因此用“白头”发文,这是不正确的。请示和批复都属于正式文种,应该用“红头”发文,以示严肃和严谨。有了带单位名称的“红头”,标题中的行文单位名称省略掉也就理在其中了。
批复的含义和特点
(一)批复的含义
批复也是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中都有的文种。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对批复的功能作了这样的界定: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批复功能的界定几乎完全相同: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批复跟指示有相似之处,都是指导性的下行文,所表达的内容都是受文的下级机关开展某项工作的依据。不过,它们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二)批复的特点
1.行文的被动性
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批复不是主动的行文,是公文中惟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另有两种公文也可以是被动性的,就是报告和函。不过,报告只有在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才是被动的,函只有复函才是被动的,所以说,纯粹的'被动性公文只有批复。
2.针对性
批复的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决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需旁牵他涉。
3.集中性和明确性
由于下级的请示是一事一报,请示内容十分集中,相应的批复也是一文一批,答复的内容也十分集中。因此批复的篇幅一般都不长。
批复的态度和观点必须十分明确。对于请求指示的请示,批复要给以明确的指示;对于请求批准的请示,批复或者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不批准。有时,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原则同意,但对某些个别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充许的,不违背态度明确的原则。但如果观点不明,态度含混,令下级机关无所适从,就不合基本要求了。
4.政策性和依据性
对于撰写批复的上级机关而言,不管是发出指示还是批准事项,都必须有政策依据,不能随意为之。对于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而言,批复一旦到达,就是行动的依据,不得违背。在这些方面,批复和指示的特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