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委守则

莉落

  镇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委守则

  一、评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下同)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施回避制度。凡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的除外);

  3、与招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平评审的;

  4、曾因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统一提供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对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相差过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认为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而影响评标的公平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他评委的平均分代替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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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委守则范本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