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章程

刘莉莉

  公共图书馆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图书馆定于 xxxx年 5月 4日成立。

  第二条 图书馆全名临时定为“xx图书馆”,以后可以由冠名原则更改。

  第三条 图书馆的宗旨:培养阅读兴趣,启迪智慧人生。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一条 图书馆免费开放给办理图书证后的学生、老师和当地居民。

  第二条 阅读课、读书讨论会、电影放映、演讲比赛、自由写作比赛、辩论赛、冬夏令营等。

  第三条 特殊情况或发展需要,可拓展活动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条 在年度筹款、募书活动中,任何捐款捐书捐物者自动成为“xx之友”,按捐款捐书的时间顺序,获得图书馆的“xx之友”称号,获得唯一的xx之友编号。年度捐款达100元(或捐书捐物价值达100元)的“xx之友”可以竞选参与理事会管理。

  第二条 符合本章第一条中条件的“xx之友”可以竞选成为理事会理事,共设理事5名,对不能亲自参与管理的贡献者另外设3名以内的名誉理事。获得10名或以上的“xx之友”联名支持时可以正式成为理事。当申请人数多于5名时,获得“xx之友”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当选为理事。

  第三条 理事会内部协商或民主竞选成为理事会主席。

  第四条 当有15名或以上的“xx之友”联名反对时,理事(包括主席)必须辞职,并重选。4名理事联名反对可以罢免理事会主席,并重选。

  第五条 由5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拥有图书馆运行事务的最高处理权力。理事会主席可以直接任命在校老师成为图书馆馆长,可以直接任命财长和事务长;但需要经过多数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才可以罢免在任的财长或事务长。

  第六条 凡未谈及而会发生的事务,理事会主席负有责任并拥有最高解释和处理权力。理事会理事协助理事会主席完成事务。当4名理事同时反对时可以否决理事会主席的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主席、馆长、财长、事务长必须由4个不同的人担任。

  第八条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须在图书馆博客公布;并在图书馆馆内粘贴告示。

  第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换届一次。理事会主席最多连任两届,理事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四章 馆长

  第一条 校长可优先选择兼任图书馆馆长;当全体理事、财长和事务长的同时认为不合适时(如工作及教学任务繁忙,无暇图书馆事务),可以和校长协商,邀请其他在校(或退休)老师当任馆长。

  第二条 当校长不担任馆长时,任何在校(或退休)老师也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成为馆长,或由校长推荐并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成为馆长。此时,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反对,并和校长协商,获得校长同意,才可以更换馆长。

  第三条 馆长负责图书管理和图书馆的活动等,并向理事会负责。负责的内容包括书籍物品缺损情况、图书证的办理情况、图书室和书籍的安全。

  第四条 馆长的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即8年。

  第五章 财长

  第一条 任何“xx之友”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财长。

  第二条 图书馆财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财长负责管理图书馆的财务,图书馆银行卡和支付宝与财长的手机绑定,只有财长拥有支付权。理事会主席和馆长拥有财务的查看权,但不拥有支付权。

  第四条 馆长和事务长购买书籍、物品等需由有效的凭证,获得财长的确认后才可报销。

  第五条 财长有义务在一周内(筹款阶段48小时内)在图书馆博客上公布财务收支,需附上有效凭证的图片。

  第六条 图书馆的财务来源为图书馆之友的捐款,书籍、物品的来源为用图书馆资金购买或图书馆“xx之友”的捐赠。

  第七条 财长的任期为两年,最多连任两届,即4年。

  第六章 事务长

  第一条 任何“xx之友”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事务长。

  第二条 图书馆事务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事务长负责每年的筹款、募书活动,并负责购买书籍和物品。协助馆长布置图书馆、贴书籍二维码、整理图书等。

  第四条 一些拓展活动如自由写作比赛、冬夏令营等也可以由事务长负责。

  第五条 事务长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七章冠名权和所有权

  第一条 一次性捐款超过10万元(¥100,000)的图书馆“xx之友”可以获得永久冠名权。有多位图书馆“xx之友”达到要求,若捐款的额度差超过5万(¥50,000),捐款最多者可以拥有冠名权;否则协商联合冠名。

  第二条 凡所捐书籍、实物,所有权自动归图书馆所有,“xx之友”有权监督捐赠物品和图书馆资金之用途。

  第三条 图书馆之图书、募捐资金所有权及自筹、自购、受捐之设备和器具归图书馆所有,其所有权变更,须经过超过半数的“xx之友”同意。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有百分之二十(或10名)以上的xx之友同意时,或由任意理事,可发起修改章程的议案。

  第二条 提出议案后,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同时同意时,才可以修改章程。但章程修正案需由30名以上的非理事会成员的“xx之友”签署同意后才能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二条 本章程若与宪法及相关法律冲突,以相关法律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自图书馆成立之日起生效。

  公共图书馆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xx市xx区xx德民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文化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xx,辐射全区;面向大众,服务基层”。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组织和指导全区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

  (二)负责xx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三)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四)组织和推动xx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五)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六)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包括派员参加;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理事会设立人事薪酬、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学术研究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由具备相关职业或专业背景的理事任召集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

  (一)政府人员(2人)

  1.主管部门领导

  2.业务科室科长

  (二)图书馆人员(3人)

  1.党组织负责人

  2.行政负责人

  3.员工代表

  产生方式: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员工代表由本馆推选产生。

  备注:如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则推选一名行政副职作为理事,图书馆方面的理事人数保持3人不变。

  (三)社会人士代表(8人)

  1.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人

  2.文化界代表4人

  3.教育界代表1人

  4.法律界代表1人

  5.财经界代表1人

  产生方式:采取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

  举办单位根据上述产生方式,确定理事人选,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单位的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任免;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和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回避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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