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结果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管辖权异议裁定)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xx)X法民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将本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书X月XX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市XX县法院管辖。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XX市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市场地址属于XX市XX县XX,因此本案应为XX市XX县法院管辖。另上诉人住所地为XX市XX县XX,综上,本案的管辖权在XX市XX县人民法院,而不应在XX区人民法院。
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本案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一审判决)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xx)X法民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将本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书X月XX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市XX县法院管辖。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XX市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市场地址属于XX市XX县XX,因此本案应为XX市XX县法院管辖。另上诉人住所地为XX市XX县XX,综上,本案的管辖权在XX市XX县人民法院,而不应在XX区人民法院。
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本案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不予受理裁定)
上诉人: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号。
被上诉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号。
上诉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民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xx)民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XX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夫妻关系,1993年月日结婚,20xx年月日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位于XX街房屋,离婚后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对此不持异议。20x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向上诉人的房屋承租户收取租金X元,并据为己有;20xx年X月X日,被告上诉人又未经上诉人许可,购买建材,在上诉人的房屋加盖。被上诉人所作所为,严得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交涉未果,不得已于20xx年X月X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返还上诉人X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今后不得妨碍上诉人行使任何权利。20xx年X月X日,法院以上诉人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十分不妥。理由如下:
一、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认定上诉人涉诉房屋为违章建筑,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不当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二、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违章建筑未提供任何理由。在(20xx)民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中,其不予立案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某某主诉房屋是违章建筑,应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从该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未给出认定本案涉诉房屋是违章建筑的任何理由,上诉人不知其审查依据何来,该种说法明显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服人。
三、房屋产权登记是一种证权行为,而非设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从这些法律规定看,房屋产权登记是一种证权行为,也就是用于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而不是设权行为,即用于创设一种物权。因此没有房屋产权证,不等于房屋权利没有归属,不等于房屋于非法建筑。法院如持此观点,认为本案涉诉房屋为违章建筑,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四、假定本案涉诉房屋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其应有的合法民事权益并不应排除在司法保护之外。上诉人认为,假定本案涉诉房屋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并不影响其应有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应受到司法的保护。因为如果系违章建筑,触犯的可能是行政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制裁,其违章建筑物本身的建造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限制或排除因违章建筑物衍生出的民事权益也不受保护,如建筑材料本身、违章建筑物内的财产、违章建筑物在确认之前的占有、使用、收益所得,均物有所归,不受非法侵害。如果这些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岂不是可以得出结论,因为是违章建筑,人人都可得以侵害?请问这样的逻辑能不能成立?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为是违章建筑就不受法律保护,那么非法侵权人的行为将如何定性?象本案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向上诉人的房屋承租户收取租金用 元,难道不涉嫌非法侵夺和不当得利?因此既使是违章建筑物,其建筑行为本身应由相关国家机关确认并加以处罚或制裁,其他任何公民或非国家法定授权的执法单位不能为之,更不能加以非法侵害,当然也不能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错误,请求中级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20xx年X月XX日
附:
1、上诉状副本2份。
2、 其他证据材料X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