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 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 人;
办学层次为 (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
办学形式为 (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培训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校长不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学校自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如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列此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 、 、…… 等 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
(二) ;
(三)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职务为本学校的 。
〔举办者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举办者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者本人担任;多方举办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列此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记载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记载学校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情况)
第四十条 (本条记载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记载学员培训期限、获得证书的名称和途径)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记载教师队伍组成结构要求,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按《教师法》规定,本校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实验;
(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
(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
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根据学校要求按质量、按数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行管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
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所有结业学员,如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3、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自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
(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学校自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