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中学章程

马振华

  外国语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xx外国语中学(西安翻译学院附属中学)。

  第三条  单位性质:xx外国语中学是依据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单位宗旨:本单位遵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运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弘扬西译精神,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xx外国语高级确立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交际,会创新,会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三个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实行人文教育,强化英语及计算机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xx外国语中学由西安翻译学院出资兴办,接受西安翻译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住址:xx省xx县北京东路51号。[xx县城东扩区,东接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西临xx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xx外国语中学从事与国家公办教育机构同类的教育教学和培训等活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3、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4、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核算。在招生、收费、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依法按民办学校模式运行,行使自主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xx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代表人员基本组成应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行政秘书等;校务委员会初期组织由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层委派和选聘。后实行选举制度,初期组织成员为换届选举时的当然候选人,届时也将推举若干适合人员参加竞选;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校长任会议主席,本校校长由西安翻译学院委派。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常务主任一人,由校务委员会推选,负责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校务委员会设文书一人,办事员数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述职权:

  1、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及解聘、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本校管理人员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师及职工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4、本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

  5、本校行政监管。

  6、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财务检查。

  7、本校规章制度的审议修订。

  8、决定修改xx外国语中学章程。

  9、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10、其他关系本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讨。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学期初及期中、期未召开常规例会三次,由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会议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所有会议未经会议主席授权不得在会议主席缺席时召开;一般决定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决议,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第十五条  xx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xx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校务进行监察,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利益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组成人员由本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xx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民主理财;

  2、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本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维护本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xx外国语中学设立校长室,校长室由一名校长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长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xx外国语中学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依照校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活动计划;

  3、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校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正职;

  6、执行学校的财务审批;

  7、学校章程和校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xx外国语中学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校长职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xx外国语中学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坚持择优聘用教师的

  原则。择优聘用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本科应届优秀毕业生。凡应聘担当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师范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普通话不低于乙级二等水平,并具有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初级20% 。

  第二十一条 xx外国语中学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项)。

  第二十二条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学校注重教师的师德风范、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素质。

  对教工的'师德要求: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勤奋踏实、爱校爱生

  对教工的形象要求:文明礼貌、仪态大方、待人真诚、为人师表

  对所聘用的教师必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和校内外的各种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学、教研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在职进修学习,以及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xx外国语中学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教育教学实践,选拔、培养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师资队伍,打造学校的师资品牌。对于热爱学校、关爱学生、师德高尚、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拔和续聘;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xx外国语中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xx外国语中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因户籍变更、父母工作变动、家庭迁移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由教导处进行有关成绩测试,学生处进行德育审核,校长批准转入我校,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

  因病休学,需有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休学期为一年。病愈复学,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医疗单位出具康复证明,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编入相应年级班级就读。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借读生(非县内生),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和其它费用。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各班应做好稳定学生工作,防止辍学、流生。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毕业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语、数、英仍有两科不及格或有其它三科不及格者、或德育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分年级、班级管理,分班授课。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层单位,全校平均班额为42-55人。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要坚持积极疏导,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经讨论审批后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告知家长。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二十九条 严禁教职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二条 各科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做到“六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好每一堂课、认真辅导学生、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认真安排考试和阅卷、认真分析和总结,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程序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教育教学实行双线管理:校长-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

  校长-教务处-教研组-教师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充分发挥学生“自管”作用。

  第三十六条 百年大计,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学校必须认真实施“以德育人”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学校德育工作,且常抓不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

  学校聘请派出所县公安局领导任法制副校长,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社会各界家长的沟通联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家长学校,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

  法,既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又重视培养子女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德。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四十条 xx外国语中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一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xxx外国语中学校长(校务委员会主席)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校长由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  校长(校务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的神往情况;

  3、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1、西安翻译学院出资;

  2、按照政策和规定收取的学生培养费;

  3、学校范围内的勤工俭学收入;

  4、开展民办性质的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的合理回报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及学校的发展上,合理回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变更事宜之前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章程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西安翻译学院批准,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停办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翻译学院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2、学校因政策和法律的原因被依法责令关闭;

  3、学校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在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xcxx外国语中学章程经XX年9月2日xxx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表决后通过,~年9月25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解释权在本校校长室。

  第六十条  xxx外国语中学章程报请西安翻译学院批准,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