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家长委员会组织
家长委员会分为四级,分别为校级家长委员会、部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
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在部校家长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学校校长是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当然组织者。初中一部、初中二部、高中部分别由家长选举或推荐三人,共九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持日常工作。
各部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在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中产生,部校长是家长委员会的当然组织者。各部校三个年级分别由家长选举或年级组长推荐三人,共九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持日常工作。
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在本年级班家长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年级组长是家长委员会的当然组织者。各班家长委员会由家长选举或班主任推荐一人组成年级组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持日常工作。
各班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选举或班主任推荐产生。每班三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持日常工作。
家长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学期须抽出一天时间,了解、感受孩子们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并将体验情况及时反馈给部校校长。
2.每学期初听取学校(部校、年级、班)工作安排,为广大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学校(部校、年级、班)的管理和重要活动,提出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建议。
3. 多渠道了解广大家长对学校(部校、年级、班)教育的要求及社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反映,对家长的要求和社会反映的事实,以书面形式真实具体地反馈到所在家长委员会并帮助落实解决;协助调解校、年级、班及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向社会传递信息,促进家校关系和谐发展。
4. 协助学校(部校、年级、班)召开家长会议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工作,交流经验。
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
1.每学年制订工作计划,做到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安排四落实。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
2.每学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次,其余时间不定期开展活动。
3.非会议与集体活动时间,应积极与学校(部校、年级、班)加强个别联系,主动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团结全校学生家长,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让家长更好地支持和参与学校部分管理工作,构建“家庭与学校”、“家长与老师”之间的“立交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使学校的持续发展注入更广泛的动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学校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好教育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是沟通协调学校和家庭、社会的关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指导家长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填写相关登记表。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设两级:一级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名家长组成;二级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每班推荐1名家长组成。
第六条:班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由班级推荐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1名,由学校党支部、校委会推荐产生。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热心学校工作,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连任至学生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员权利自行终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补。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长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义务:
1、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教师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双向互动纽带作用。对家长的意见可及时向学校反馈。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没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5、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6、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7、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xxx镇民族中学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