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对于xxxx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20000.00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受害人a,男,xxx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县×镇×村×组28号。系死者×××之父。
受害人b,女,xxxx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受害人a之妻,死者×××之母。
乙方:次责方,男,××年×月×日生, 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县×镇×路9号附9号。贵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一条、xxxx年×月×日,驾驶员a驾驶e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从×方向往×方向行驶,21时许,行至×线×km﹢×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因×××原因临时停放于其行驶车道内的由乙方驾驶的e×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相碰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eg×号车驾驶人驾驶员a及该车乘车人受害人c受伤、死者×××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第二条、xxxx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驾驶员a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乙方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受害人c无责任。
第二部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30条、第35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第8条、第18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条、根据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xxxx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和安龙县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赔偿标准。
第五条、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xxxx版)》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次要责任承担30%计算。
第六条、本案中属于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的项目分别有:
(一)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1. 甲方(死者×××一方)的:(1)丧葬费2050.17元/月×6个月=12301.02元;(2)死亡赔偿金2796.93元/年×20年=55938.60元;(3)被扶养人受害人生活费2165.70元×20年=43314.00元;(4)护理费48.30元/天×2天=96.60元;(5)误工费48.30元/天×2天=96.60元;(6)交通费1630元。小合计113376.82元。
2. ****县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员向贵林的:(1)交通费150元;(2)护理费3091.20元;(3)误工费2125.20元。小合计5366.40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118743.22元,其中甲方(死者×××一方)应得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款为110000.00×【113376.82÷(113376.82+5366.40)】=105028.74元,超过部分(113376.82-105028.74=8348.08)赔偿8348.08元×30%=2504.42元,合计赔偿甲方107533.16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甲方(死者×××一方)的:(1)医疗费25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2天=30元。小合计285.00元。
2.***县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c的:(1)医疗费34933.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小合计35593.14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35878.14元,其中甲方(死者×××一方)应得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为10000.00×【285÷(285+35593.14)】=79.44元,超过部分(285-79.44=205.56)赔偿205.56×30%=61.67元,合计赔偿甲方141.11元。
以上(一)、(二)两项由乙方赔偿甲方107533.16元+141.11元=107674.27元。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后履行本协议。
第五部分:生效条件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甲方的代理人签字具有等同于甲方签字的效力)至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之日起生效,且取得的赔偿款数额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数额107674.27元+***县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乙方赔偿***12287.86元之和119962.13元时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双方各执壹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xxxx年 月 日
甲方: 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 ,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_____元)。
二、乙方同意上述赔偿款项,乙方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即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在_____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 XXX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