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孙小飞

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女,1987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00、、、0、、;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区、、路、、号、、单元、、 ;现住址:广州市、、区、、路、、街、、号、、 ;联系电话:020-8、、、1。

  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 ;邮 编:XX; 手机:XX;电 话:XX;传真:XX。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注册44、、、7;地址:广州市、、区、、路、街、、号之、、;电话:138、、、。

  诉 讼 请 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X年11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42400.30元;

  3、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押金人民币7912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店铺的装修费用人民币22000元;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告同被告在 年11月5日订立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详细的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7年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业城管理规则》,并认为是双方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可是,令原告忍无可忍的是,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承诺,而且一再地故意刁难原告,想方设法迫使原告自动放弃商铺经营:

  1、 年9月1日被告的、、商业城一期正式开业,占地470个平方,共有40多家参与商铺经营,开业时整个商业城商铺全是满的,都在正常的经营。但是从2008年3月份开始,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而且租金高,大概有20家店铺弃铺走了。2008年5月份,被告以重新装修,重新招租等为接口,想6月份让租户全部歇业,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租户的赔偿。同时,租户认为被告装修只是幌子,目的是逼走大家,因此,坚决不同意,为此被告该方案搁浅。其实,从这一时刻开始,被告就已经埋下了要赶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并一直在寻求机会实施报复。

  2、从 年9月份开业到08年6月,被告商场由原来的40多家到现在剩余17家(含临档),期间断断续续的有租户弃铺,而商场也称一直在做招商工作,不但一家都没招到,反而越来越多空铺。由于被告商场的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户多次提出许多改善建议,但商场始终不作为。并在5月提出商场重新装修方案,6月歇业一个月的通知,并要原告等租户将自己店内的货物打包搬走。原告认为歇业不妥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并多次与商场协商,均不果,为此, 年6月4日原告等租户到、、区信访办信访,希望协调与商场之间的矛盾,把商场经营好,、、区信访办于6月5日转至、、街道进行协调。

  3、更令原告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在不提供良好商业经营环境,致使起商场严重空置,已经不具备最基本的商业氛围,这与被告在《、、商业城管理规则》的第十条明显不符!该规则视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明显违约!

  4、在其他租户搬走后,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然而,被告突然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按面积分摊水电费的做法,要求原告与其他租户(共三人)承担被告全部商场的水电分摊费。相比较而言,原告比原来分摊的水电费多了好几倍!原告不可能接收被告的做法: 年8月3日,被告管理处发了8月份的租金7月份水电分摊的单,因分摊与以住不同,原告等档主找被告商场协商。因为在原告从租赁该场地开始,截止 年6月份的公摊水电费都是按面积计算的,双方的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可是,在被告发给原告7月份的公用水电分摊中,是上个月的几倍!被告由于自己经营不善,不会管理致使其他租户走人造成商场严重空置的后果,不能由原告承担。同时,被告还应就此向原告承担损失:原告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商业经营,原告缴纳的租金是较高的,被告应提供等价的商业经营条件和营业服务,可是,在 年7月份,原本40多家商户的商场,只剩下5家在经营,且商场把空档的灯及空调全关,以致让消费者觉得此商场呈半倒闭状态,令原告与其他剩下的档主无法正常经营。同时,被告贴出拍卖公告,路人走过看见都认为这里不久后就会被查封、倒闭。

  但是,对于公摊水电费一事,双方最终协商无果,为此, 年8月6日(8:30-10:30)档主向、、街道有关人员求助,反映08年8月5日被告违约的相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人员要求先了解双方情况后再协商解决,.原告及其他档主提交了相关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街道协商管理处负责人说按以往分摊的收。被告觉得自己理屈,接受了街道办的方案。

  5、 年8月11日-17日期间,被告关闭了商场的空调,已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他档主的正常经营,档主要求管理处能提供维修空调电话给档主找人修理,遭管理处负责人拒绝:

  从8月11日早上10:00开始,原告等租户发现空调没开,因当时正值盛夏,天气非常的炎热,于是找商场保安询问,称空调已坏,需检修,原告等租户于是找到商场管理人员,希望尽快解决。经多次与商场交涉,被告均有不同的`借口。当原告要被告提供空调公司的电话时,被告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空调公司的电话。最终,原告就在这种炎热的天气中煎熬了6天,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经营,试问,在这种十万火急的关头,如果被告是真心实意的为原告等租户着想,需要用6天来解决这个问题吗?

  6、更令人气愤的是,2008年8月14日,被告竟然将已经空置的商铺以10元出租给经营同类商品的租客!在原告缴纳高额的租金的情况下,被告却已超低的价格出租给其他租户,为此,致使整个商场秩序混乱,品味低劣。原告和同类商品在一个商场经营,但是原告缴纳的租金却是其他租户的几十甚至几百倍!原告的心理是非常难受的!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但违法,更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