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孙小飞

  一、股东应重视章程的作用,提高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认识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确定公司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依据。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对后加入的股东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以免产生歧义。

  章程内容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将可以考虑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章程规定得越细致规范,操作性强,就越能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二、弄清楚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 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了符合新《公司法》第25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设立方式;(2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3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5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三、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

  1 、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 、规范董事会运作

  (1 )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 )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3 )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 )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3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四、修改或制定章程的法律程序

  1 、新制定的章程,根据新《公司法》第 25 条规定,股东应履行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这一必须的程序,然后由公司将章程报工商登记机关存档。

  2 、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循的程序为:①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③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律师提示

  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结果,如何运用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站在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做法,如:

  1 、对于大股东而言,由于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在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就应围绕控股权这一核心来展开。例如扩大董事会职权,在董事会防止小股东作梗等。

  2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就应围绕股东权利这一核心来展开,要求增加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股东诉讼等方面的约定。

  3 、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

  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涉及各方利益,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为稳妥起见,建议聘请熟悉公司法业务的人士为公司量身定做一份切合实际,反映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新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