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必须具备仲裁协议
我国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此,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请求仲裁机构仲裁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内容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的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受理。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达将提交仲裁的'愿望。
仲裁事项可以是概括的或具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全部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或者仅仅约定将某项具体的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原则,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写明仲裁事项、或者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故仲裁协议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写完整、写清楚。
郑重推荐规范的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约定仲裁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是: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2、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事项。
对于仲裁事项的范围应该从宽约定,不能约定得过于狭窄,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恰当保护的问题,比如:买卖货物的双方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将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话,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或者买方收了货,延误付款均不能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仲裁协议必须正确表述选定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缺少仲裁机构的名称,也不能只写明提交仲裁的地点或者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否则,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仲裁协议。
6、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单位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正确、完整、合法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