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秦风学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实施,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了《〈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8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担负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条 市(州)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市(州)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

  (二)负责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和基金管理工作对上的请示汇报、联络衔接和对下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定期向市(州)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和进展情况;

  (四)负责指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与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市(州)可单独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编工作人员;也可从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单位抽调专人(5人左右),定期专门从事办公室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基金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汇总、反映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3.负责向省上汇报本市(州)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有关报表;

  4.负责完成领导小组和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

  第四条 我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是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授信融资业务和模式,各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做好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对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贷款,只要足额缴纳互助担保金,无需其他任何担保、抵押;除承担贷款利息外,各地、各签约银行、保险公司不得另行向企业收取保险费(由市州、县区政府统筹解决)、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而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凡是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原则上签约银行都应发放贷款。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100万元以下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小微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条 实行循环贷款。企业贷款到期,如已按期付清贷款利息,还需继续贷款时,放贷银行应及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无需还本,继续续贷。一般一年期贷款至少应循环三次(三年)以上。

  第七条 加强政银企紧密型务实合作,各方均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原则。

  第八条 省级签约银行应向市(州)分支机构下放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第三章 企业申请与调查审批

  第九条 需要互助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一)登录网站。申请贷款企业登录《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点击进入“小微企业互助贷款”窗口,选择点击所在市(州)以及签约银行,按照提示完成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

  (二)银行申报。申请贷款企业直接到当地签约银行确定的市、县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三)组织推荐。申请贷款企业经过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基金管理机构向银行推荐(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定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企业名单。

  第十条 通过第二款、第三款受理企业申请的组织和单位,要严格进行初审把关,尤其对不符合划型标准的企业要在网上录入“不符合划型标准企业名单”,三年内该企业不得申请此项贷款,以防止企业修改资料,弄虚作假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对以上三种途径提交申请的企业,受理单位各自负责在第一时间统一归集到网上报名系统“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企业名单”,以方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银行、保险公司查询、统计和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各签约银行、保险公司要确定专人随时在网上查询,对已受理贷款申请的小微企业,各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必须一户不漏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录入“已完成贷前调查企业名单”);相关银行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对批准贷款企业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互助担保金、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对未核准贷款企业要录入“未核准贷款企业名单”,并注明理由;对已贷款企业录入“已贷款企业(贷款企业公示)名单”,并在“贷款企业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企业信息归集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在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签约银行范围内与各市(州)政府签约的.合作银行(省行)分存托管。具体根据签约银行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总额与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总量按比例分存托管。省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元月根据上年度签约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累计总额调整一次托管额度。省级各基金托管银行对托管资金应按市(州)分支机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放贷实绩考核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由市(州)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开户银行。互助担保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企业如期还清贷款本息,若该企业所缴纳的互助担保金仍有退还部分,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银行提交退还互助担保金申请;

  (二)银行根据互助担保金偿还贷款情况向市(州)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报告》;

  (三)市(州)基金管理机构审定后向银行出具《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通知书》;

  (四)银行依据《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通知书》退还企业互助担保金,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基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相关银行根据约定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当“企业互助担保金”足够代偿银行贷款时:

  1.相关银行向市(州)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申请使用“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逾期贷款的报告》;

  2.市(州)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企业互助担保金”,并作出书面答复;

  3.银行根据市(州)基金管理机构答复,首先全额扣除贷款逾期企业所缴纳的互助担保金,然后再从“企业互助担保金”中扣除逾期贷款差额部分;

  4.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以代偿银行贷款时,按照以下程序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1.由相关银行向市(州)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的报告》;

  2.市(州)基金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市(州)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由市(州)政府向省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的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3.省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政府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如下审查:(1)审查贷款逾期企业情况;(2)审查是否符合贷款程序;(3)审查相关银行是否与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签约;(4)审查“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情况;(5)审查市(州)“政府风险补偿金”能否足额代偿。审查结束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汇报同意后,向申请市(州)政府下发批复并向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和托管银行下达《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划拨通知书》;

  4.对符合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条件的,按照政府与银行5 5的比例分担。其中政府分担部分,按照省、市(州)政府1 0.5的比例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专户、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划款指令及时划拨基金,并按照每季、半年、年度向省、市(州)基金管理、监管机构分别报送专户和托管资金管理及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当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时,应及时向同级基金管理、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专户、托管银行随时接受基金管理、监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对签约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省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对各市(州)和各签约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进行通报。对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省、市(州)将继续合作,并优先推荐为“省长金融奖”表彰对象。对达不到《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确定贷款授信额度的实行淘汰退出。

  第二十二条 各签约银行、保险公司要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及时听取贷款企业意见建议。对工作消极、随意抬高贷款、保险申请门槛、强行要求申请贷款企业进行抵押担保、无故抽贷断贷的签约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在全省进行通报,终止业务合作,并建议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尽职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银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业务办理中,如果已经尽到了应尽职责,贷款出现逾期则不应追究其责任。

  本细则由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