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守则1
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 16 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2)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及家政行业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
3)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4)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五、行为准则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及家政行业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要财物;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3)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擅自处理。
4)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允许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5)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停留或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要注意防火、防盗 .
六、仪态仪表
1)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裤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2)佩戴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3)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
4)进入消费者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
5)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守则2
一、消费者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应到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要在非法劳务市场中招雇。
二、消费者到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为所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
三、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消费者要与家政服务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一式三份,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经营者各持一份。
五、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用品(不含服装),饮食应与正常成人标准一致。居住条件相对安全,确保家政服务人员不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睡眠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 六、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劳动,相互信任。家政服务人员初次上岗,要进行指导,告知家庭生活习惯,并给予半个月的适应期。适应期后仍不能按要求工作,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调换,但要提前一周通知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离岗时,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都应认真检查各自财物有无损失。家政服务人员离岗后,合同各方不再为对方承担责任。
七、消费者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安全负责,不能让其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如发生意外事故,应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八、消费者不能随便给家政服务人员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要与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对家政服务人员不能采取殴打、谩骂等侵权手段;不能拖欠和克扣其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九、消费者未经经营者同意,不要擅自将家政服务人员转到另一家庭服务,不要擅自批准家政服务人员额外的休假或探亲。如违反以上规定,导致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十、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追究其责任,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合同期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和《服务合同》等证件到相关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