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五月二十日
原告:A,女, 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被告: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xxx年4月24日,死亡于xxx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xxx年,死亡于xxxx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xxxxxxxx年12月5日,死亡于xxx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