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20XX年XX 月XX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XXX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XXXX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湖北xxx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镇
法定代表人:曹xx
乙方:费xx,男,37岁,住xx县xx镇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冯xx,男,51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丙方:曹xx,男,汉族, 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乙方受丙方雇佣于xxxx年4月18日在甲方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排山村工地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现已康复。为了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和可能发生及其它应由甲方、丙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相关法定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伍仟元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陆仟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甲方、丙方主张赔偿权利。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解除雇佣关系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终结有关劳务的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并且乙方放弃追究甲方、丙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强制执行,应当向对方支付因应诉和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五、以上条款,甲乙丙三方自愿遵守履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有关单位备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xxxxx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