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程公司:
xx律师事务所受xx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拖欠我委托人工程款一事,特致函贵公司如下:
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于x年x月x日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贵公司负责工程所需石料的采购,我委托人提供机器设备,负责石料的抛载等工作。自x年x月x日我委托人进行石料抛载工作以来,共组织xx型号的机器设备 5台进行施工,在贵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的情况下完成了大部分的工程。在此期间,由于贵公司石料供应中断导致两次停工,第一次停工期间为:第二次停工期间为:这两次停工导致我委托人无法继续履行施工义务。直接导致机器设备停运,给我委托人造成50万元滞期窝工损失。
关于以上事实,贵公司在对我委托人的《关于的索赔款的函》的答复中均予以认可,但此后虽经多次催要,贵公司却迟迟不履行赔偿之义务,时至今日仍拖欠我委托人上述工程款。
根据贵公司与我委托人签订的《xx工程施工合同》,贵公司作为合同甲方,负有保证石料供应之义务,而贵公司因自身原因中断、停止石料供应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直接导致我委托人机器设备停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贵公司对我委托人的工程款支付及迟延履行赔偿义务之相应利息损失应予全额赔偿。
本所律师在此催告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7日内立即与我委托人联系,并履行以下义务:
支付我委托人工程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贵公司未依照本催告函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方不因在起诉前向贵公司发送本催告函而放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x年x月x日
段xx:
段xx共从本人处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 30000000.00元),其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 27000000.00元)由你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担保行为共分三次,具体为:第一次于xxxx年10月14日为借款本金捌佰万元(¥ 8000000.00元)提供了担保、第二次于xxxx年10月18日为借款本金壹佰万元(¥ 1000000.00元)提供了担保、第三次于xxxx年10月20日为借款本金壹仟捌佰万元(¥ 18000000.00元)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段xx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你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尽快清偿相应款项,否则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追偿。
特此催告。
催告人(债权人):何xx
xxx年8月8日
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诉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xx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判决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xxxx)粤高法指字152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深中法执字第7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4000余万元的房产和股权等资产,为减少损失,我公司于xxxx年12月29日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的执行特别授权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除应由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公司承担的其他债务,包括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我公司于xxxx年1月2日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xxxx年3月1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揭中法执委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确认了我公司已履行《债务重组合同》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公司其他责任的.事实,并依法解封了查封的我公司的财产。
另,我公司为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3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承诺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公司追偿。为此,郑重致函贵公司:
请贵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向我公司支付3000万元,否则,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除你公司应支付的3000万元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此致
(原xx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