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样本

王明刚

  2016年股份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股东也可自行约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余额缴付期限

  出资数额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XXX

  合计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三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3:XXX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追问:

  这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有没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追答:

  股份有限公司和这个是一样的,上面有出资比例显示,建议不要用股份两个字,以后办事很麻烦,也不要设董事会,更麻烦。直接设立执行董事一名就可以了,后半部分忘记发了,补充一下,有问题可追问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由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敬告:该章程范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 )

  注意:

  1、本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粉红色提示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补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XXXXXX(审批机关)X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XX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XX集团公司 3000.万股

  XX中心 1000.万股

  北京XX公司 500. 万股

  上海XX有限公司 300. 万股

  广东XX厂 200.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XXXXXX?审批机关 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3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XXXXXX(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25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26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29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30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3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31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3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3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3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5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6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7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39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41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44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4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46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47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