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

莉落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累积投票权

  公司法第105条: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

  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董事会是否有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108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7、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114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8、职工监事比例

  公司法第117条2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9、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119条第2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税后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税后利润分配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而公司法又规定税后利润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实际是指优先股和普通股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而根据目前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排除了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116条第4款自由约定的空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发行优先股的章程事项做出了规定。

  2、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该条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外担保由“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特别约束。

  3、董事会中的高管及职工比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96条第3款: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法114条、117条第2款对经理、职工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未做限制性规定,该条进行了特别约束。

  4、审计机构的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59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以上规定更改了公司法169条关于聘任、解聘审计机构“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规定。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了约束,但并未体现出对公司法条款的直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