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生守则范文
实习医生守则
第一条 实习医生必须服从实习医院党政领导。遵守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业务上直接对上级医师负责。
第二条 实习医生在门诊实习时,应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门诊结束后,做好诊室清洁工作。在病房实习时,应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在班时不得擅自离开职守,如因需要离开时,须经上级医师批准,并向值班护士告知去向。
第三条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值夜班的一般应于第二天查房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星期天或假日不值班者,也应于上午查房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
第四条 参加节假日值班时,原则上可按所在医院住院医生休息规定处理。但补休天数不得超过三天。
第五条 实习医生所写的各项记录、医嘱、处方、检查单、病假单等都必须经过上级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六条 实习医生在医疗上如有疑问时,应随时报告上级医师,不能粗枝大叶,擅自处理。在医疗上如有意见与上级医师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实习医师必须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一)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不放暑、寒假
(二)实习医生因病请假者,应持有规定的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单,并及时报告实习所在科室。
(三)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的须说明理由,或附必要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院。事假一天的由带教医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级辅导员与带教医师及时联系共同批准,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准离院;三天以上的`应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凡事假一天以上的(不包括一天),都须持有书面请假单。而利用其它方式请假的一律无效,作旷课论。
(四)一学年中旷课累计3天或3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在同一实习科目内,旷课达3天或3天以上者,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科室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并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实习。
(五)一学年中旷课累计达10天或10天以上者,令其退学。
(六)实习生因病、事假累计达该实习科目时间的1/4者,不给予成绩,待毕业实习结束后补实习。
(七)实习生未经带教医师同意而迟到、早退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迟到、早退的实际次数,每次扣1分(从平时实习成绩中扣除)。
第八条 实习医生除规定或临时通知返校外,应参加实习科室的学习、病例讨论会和必要的活动。
第九条 实习医生应十分爱护医院的一切设备,如损坏医疗器械、药物及其他财物时,应按实习医院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 实习医生应有高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爱护病人,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严禁为了个人实习而有损害病人健康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