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范本

阿林

  2016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增加入社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结合建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同志发起,于__年__月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社名:安陆市生猪养殖合作社

  本社法人:____

  本社地址:xx市xx路243号

  本社邮政编码:4xxxx0

  本社注册资金:____万元

  第三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生猪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为本社成员有偿提供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兽药、添加剂、器械;畜产品的销售及疫病防治、品种引进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培训、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畜牧业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产品销售;

  (五)逐步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及会费筹集

  第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所有发起人筹资。

  第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年交纳会费____

  第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四条成员资格。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三)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生猪生产者为主。

  第十五条成员组成比例。本社的成员中,从事养猪业的农民至少应当占到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当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时,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当超过二十人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为了更好地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本社设立名誉成员。名誉成员不出资、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按与本社交易量(交易额)参与盈余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力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权力;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严格本社统一的防疫、生产标准。

  第二十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3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二十二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注: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可根据本社自身实际情况,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选举、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决定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1-2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的最后一个的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合作社以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注:依法不低于50?%以上,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数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 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