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因保管不善,将朔房权证字第JZ3—07—OX3242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房屋坐落:民福佳园小区18#—1—302,面积:76.61m2,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xxxx年6月15日
声明人:王xx
刘xx 因保管不善,将攀房权证东经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攀国用(xxxx)字第129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xx
xxxx年2月28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核,现将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的遗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坐落详见附表),若对公告的.不动产权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并按规定予以补证,原证作废,特此声明。
1、基本情况 :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坐落
1
吴xx
xxxx-0100036/象国用xx3第xx号
丹东街道丹峰小区45幢90梯403室
2、公告期:15个工作日( xxxx年05月04日至xxxx年05月24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街道xx路xx号八楼不动产登记科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象山县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