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模板

马振华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章程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和目的(依法办学目的、维权目的、规范发展目的)。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性质、所在地区、办学层次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私立性质,组成方式,资金来源,非赢利性组织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本学校的住所(载明市、旗县区、街路具体位置)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权利(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机构(学校设校董会的应载明校董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或职权;校董会的人员构成;首批董事的产生及董事会规程)。

  第十条 校长的法人地位(应载明校长的产生,校长的法人地位,校长的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应载明校长的职责、义务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建设(应载明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党章的规定,学校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应当载明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方式和原则,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形式,任期,表决方式,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应当载明学校管理层级、任务、聘任方式,领导与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教职工聘任制度(应当载明聘任的基本条件,双向选择机制,聘任程序,聘期,现行的评聘分开制度等)。

  第十七条 校内结构工资制度(校内结构工资的构成,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和执法检查,接受各执法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权利的保护(应当载明保护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条件。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学习提高(应当载明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职务评审制度等,支持教师进修、培训、参加研究和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职员制度(依法定岗、管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原则,聘期等)。

  第二十四条 校内奖惩制度(应当载明奖惩规章建设,主要奖励类别和处罚类别。标明对处罚的申诉权利)。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的取得(应当载明学生学籍取得的方式、程序,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载明学生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奖惩(应当载明学校对学生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应当载明主要途径,措施,为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完成(应当载明学制,学业完成的标志形式)。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当载明贯彻教育方针,身心全面发展,体现特色)。

  第三十一条 德育工作(应当载明德育工作的原则、任务、目标,学校家庭社会的三结合教育)。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应当载明所执行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教材的.选用,主要授课形式,学生学业评价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教学时间要求(应当载明学年、学期、寒暑假,必修、选修和活动课的规定。可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应当载明教研教改的管理机制,鼓励研究和引进推广的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教学评估(应当载明评估制度,评估次数等)。

  第七章 财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产与经费管理基本制度(应当载明学校财产的性质、经费来源的主辅渠道,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产的管理使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使用。努力实现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收费(依法收取学费杂费及其他经审批合法的费用,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其他收入(依法创办校办企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勤工俭学事业。效益收入的使用原则。接受社会捐助、赠予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十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校董会报告经费使用预决算情况。主动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通过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必须保正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应当载明:应首先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用于发展民办教育。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办理注销并公告后即为终止。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封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市或旗县区教育局 年 月 日核准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大会(教代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董事会)